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及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20万
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A股股票26,143,79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3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月31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6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协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930,324.1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394,069,662.84元,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00,000.00万元,为保证募投
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
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各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 集资金
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一期)
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一期)
合计 100,860.00 100,000.00 39,406.9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有关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予以置换,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低于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
告》天衡专字(2023)01435号,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3年6月14日止,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28,382,310.38元,具体
置换金额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
项目名称
入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换自筹资金金额
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一期)
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一期)
合计 328,382,310.38 394,069,662.84 324,686,987.49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4,686,987.4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专项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会计师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
司截止2023年6月14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
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鉴证,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应进行置换的
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鉴证报告。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波 王建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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