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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学校教师职务犯罪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6000余元。
经庭审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井冈山市某学校总务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学杂费等费用,分13次挪用至其银行账户内用于购买股票,挪用金额共计910000元,获利16000余元。
202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炒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1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并退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井冈山市120余名公职人员旁听了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达到了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作用,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转自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