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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碟社与动画制作委员会的“牵绊”

2023-05-16 01:02:06        来源:   哔哩哔哩

摘  要:本文介绍了以《新世纪福音战士》为开端的,日本动画业界革命以来的动画制作委员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以及飞碟社作为最早参与动画制作委员会的一批动画制作公司,在后续著作权运营和衍生品开发销售方面做出的有效尝试,并对未来的动画制作产业做出了展望。

关键词:飞碟社,动画制作委员会,著作权,EVA


(资料图)

1. 引言

日本动漫强大的影响力,来自于日本动漫强大的原创力。日本动漫能达到如今的高度,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发掘传统文化元素,而重视创造性人才的培育和保护知识产权则是更为关键的。

动画制作委员会一方面展现了著作权的商业化水平之高,另一方面也暗示了动画制作公司的窘境。飞碟社的转型,就是最经典的一个例子。

2. 动漫的商标问题

在日本法律中,动漫作品的名称既不是商标也不是作品,比如将漫画做成动漫的时候,动漫作品的名称将自然而然地涉及到商标问题。一款动漫商品计划在世界上销售之前,日本的动漫公司一般首先在销售国先进行商标法律尽调。特别是有的日本动漫公司在将漫画改编成动漫时候就已经注意到标题将会涉及到的国际性商标问题。

而在我国早早也有这方面的案例,2009年4月,漫画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节目制作方和播出方侵犯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称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与其所著漫画《关于上班这件事》名称相似,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其漫画中的标志性语句,要求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从涉案作品具有一定影响力、标志性语句、原告图书和被告节目的受众范围相近、作品标题等方面考虑,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没有支持朱德庸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主张。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公众一般日常生活经验,不会认为二者在内容上存在联系,也不会对二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故终审撤销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改判驳回朱德庸的全部诉请。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商标问题的复杂性,所以很多日本动漫公司甚至会事先调整动漫的名字,比如《名侦探柯南》是根据日本漫画家青山刚昌创作的侦探漫画改编的同名推理动画作品系列,在美国看到“柯南”这个名字一般人首先想到阿诺·施瓦辛格等主演的电影《野蛮人柯南》,所以防止引起诉讼,柯南在美国推行时就改名为《Case Closed》。

3. 动漫制作委员会的利与弊

制作委员会是多数投资方要共同制作影视作品时,为了募集与管理资金,管理与分配作品制作过程,以及后续著作权运营和衍生品开发销售而成立的一个组织。其创立的起源要从《新世纪福音战士》以及庵野秀明和大月俊轮谈起。大月俊伦是创造了动画制作委员会的人,他解决了《新世纪福音战士》的资金问题,保证了后续创作的同时也为日本动画业界带来了一场革命。

在这之前,日本的原创动画制作是比较艰难的,因为投资商更倾向于投资人气漫画或小说改编的动画,这些有原作的作品在日本并不难找,相反可以说是十分好找的。而原创动画制作公司就只能采用其他的方法。比如合资制作,银行投资,前者容易导致著作权分散(出资企业多,每家拿一份就容易混乱);后者项目一旦失败,动画制作公司或作者就会失去对作品的所有权。比如成立于1962年,曾参与联合制作《EVA》的动画制作公司龙之子,因2005年投入的单集成本4亿日元/约2500万人民币的《鸦karas》的失败直接倒闭。

大月俊伦以GAINAX(EVA的制作公司)之前的成功作品作为卖点,拉来了一大批投资商来筹集制作经费,其中包括模型出版商、漫画出版商、音乐公司、音像公司、约定日后按照出资比例分摊收益,一起向电视台买了一段播放时间。制作委员会制度就此诞生,而动画制作公司也放下了除制作以外的一切工作,因为这部分工作被制作委员会给分摊了,同时风险也被分摊了,并且随着越来越多投资方的进入,制作经费也开始充裕。

动画制作公司终于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制作动画,其他的前期后期工作可以全部交给委员会其他成员来进行。

一般来说由制作委员会出资制作的动画,其著作权归制作委员会所有,然后通过合同确定一家企业来作为对外窗口,统一处理授权与相关费用事务,这就避免了合资制作常见的版权乱象。但同时,日本大部分动画制作公司在收益分配上处于弱势,因为不是所有的动画制作公司都能像大厂一样自己出钱进入制作委员会的。结果就是动画制作公司工期最长,工作强度最大,拿的钱却普遍最少,制作一线叫苦不迭,猝死或低薪的新闻频发。这样长久以来的后果就是,赚到钱的企业希望做更多的动画,而每部动画的经费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多少,收入没有变化工作量反而是日渐攀升,愈发增多的动画项目实际上是在压榨日本动画制作方的产能。不断提升的劳动强度迫使日方选择增加外包数量来跟上工作进度,这进一步压缩了动画制作公司的经费,这也是最近动漫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中国动画公司外包的部分的原因。

4. 飞碟社的选择

Netflix在和日方的合作中没有选择动画制作委员会制度,而是选择了直接和动画公司合作,并且给的报价比行业报价要高得多。网飞是完全的互联网付费思维,严重冲击到了日本传统动画的播放渠道,是属于打破规则的尝试。

事实上,飞碟社所选择的反而是一种更加简单的处理方式,打不过就加入。为了这个目的,他们做了不少的尝试,赚钱,然后当老板。ufotable(ユーフォーテーブル有限会社)是日本的一家动画制作公司,该社成立于2000年10月,主要负责的业务有动画制作和企划、系列构成、场景制作、电视剧实物影像的企划和制作、CG绘制、黏土动画制作以及版权管理事务。

谈到飞碟社的原始资本积累,就不得不提及运气或者说时机对一个特殊案例的影响了。早期的时候,飞碟社还在作为协力制作参与到一些动画的制作当中,包括ARMS神臂和索尼克X;日昇的机动战士高达SEED、偶像大师 XENOGLOSSIA;扳机社的天元突破 红莲螺岩,节操社的天翔少女等等作品的动画,3DCG,第二原话,这些大概都是07年之前的事情。

虽然空之境界在当时大放异彩,但还没有达到霸权的水准。而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爆款,就是11年的Fate/Zero,之后的Fate/Zero Second Season,Fate/stay night [Unlimited Blade Works],Fate/stay night [Unlimited Blade Works]

Second Season都是一等一的高人气作品。夹杂其中的情热传说和噬神者,刀剑乱舞显得有些失色。这一方面昭示了动画制作委员会制度的保护性,飞碟社的原始资本积累所带来的富裕给他们提供了一定的容错,也就是做出了不热门甚至冷门的作品也不至于倒闭。

至于飞碟社真正参与动画制作委员会,能够分一杯羹的大热门IP,就是鬼灭之刃。本篇,无限列车篇,游郭篇,锻刀村篇,这些作品给飞碟社带来的是确确实实的收益,来自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收益。因为之前没有参与制作委员会的时候,著作权基本是沾不到边的。鬼灭就是最有力的一个案例。

实际上,飞碟社在19年陷入了风波,也就是涉嫌税务问题。2020年6月3日针对此事发表道歉声明。2021年12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宣判ufotable社长近藤光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3年,并对公司罚款3000万日元。 近藤光承认在三年内逃税约1亿3800万日元,并称目的是为了资金周转。

【关于东京地方税务局的指控】

最近,该公司及其代表被东京地方税务局指控违反公司税法等。

对于给支持我们工作的

粉丝和相关方带来的关注和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借此机会改善生产环境,创造更好,更可持续的作品,我们将遵守

法律法规,努力优化管理。

由此可见,在没有掌握更多作品的著作权,没法参与更多收益的分成时,或许真的会出现资金周转的问题?据报道无限列车剧场版上映之际票房高达了400亿日元,全球上映后又赚了500亿日元。飞碟社缓和了一部分名声的同时,直接偿还了之前那些债务和罚款。尤其是数量级的对比更能显示出一种荒谬感,之前还在漏税,之后靠着热门IP能赚到百倍的收益。而之后的鬼灭之刃游郭篇甚至加钱加戏,做出了许多超乎想象的画面,尤其是那段震撼一年的打戏,直接能让人忽视之前长篇的文戏,一下子热血喷张起来。

掌握著作权之后,周边商品的贩卖也是油水颇多的一个产业。这一点,飞碟社做的是比较成功的。 Ufotable旗下的咖啡厅除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饮食环境外,它还承担起了制作人员与动画观众交流,以及贩卖周边产品的作用。而之前提及的税务问题,曾被日本著名周刊《文春》爆出存在偷税的情况,其中主要就是旗下咖啡厅的部分营业额没有进入公司账面,而是被近藤光拿回了自己家中。据统计这"一部分"的营业额就已经超过四亿日元,违法逃税金额近1亿4000万。具体用途我们确实无从得知,不过咖啡厅所能带来的收益倒是可见一斑了。

在日本,通常制作委员会给予授权方或者合作方,进而联名生产衍生品。鬼灭与大财团万代合作产品覆盖鞋服配饰、食品饮料、生活用品、IT消电、珠宝首饰、美妆日化、医药健康等多类;食品大厂UHA味觉糖、服装大厂优衣库等也各自与IP产生联动;索尼在电子产品上如随身听、耳机、手表等。消费品、生活用品等更是数不胜数。这些产品多数都取得了极佳成绩。与此对应的,就是飞碟社也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至于未来,原神与飞碟社的动画联动,只要制作水平在线,之后的商业化处理对于飞碟社来说应该是稳赚的。这种参与著作权,活用著作权的方法,在近期的一段时间内,应该是对于动画制作公司来说比较舒适的一种选择了。

参考文献:

1.      https://www.sohu.com/a/121464032_534582

2.      https://zh.moegirl.org.cn/Ufotable#cite_ref-4

3.      https://www.ufotable.com/index.html

4.      尹良富. 日本动画产业的主流投资模式——作品制作委员会模式及案例分析[J]. 现代传播,2012,34(1):87-91,106. DOI:10.3969/j.issn.1007-8770.2012.01.022.

(文献及网站来源自网络,有误则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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